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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居民告赢环保厅的启示
胡印斌
  胡印斌

  住在江苏一沿江高速公路周边的居民吴轶,因不堪噪声污染,状告江苏省环保厅,要求其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这一噪声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遂判令被告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通报的第二批环保行政案件十大案例之一。

  高速公路噪声扰民问题由来已久,并不仅仅体现在江苏省一地。这些年来,随着中国高速公路的飞速发展,很多地方都出现类似问题,民众身心受损,不堪其扰。不过,与这一事件此前的行政处置相仿,民众的投诉或诉求往往被纳入信访范畴,甚至出现相互推诿、不予受理的情形。此番南京中院依法认定被告江苏省环保厅“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值得点赞。

  作为一种常态化的环境侵害,高速公路噪声是客观存在,并不会因为环保部门已经“验收合格”就降低危害,更不会因为环保部门“不予受理”而自动消失。对于行政部门来说,与其回避,不如直面;而在行政部门于履职方面有所缺失的情况下,民众诉诸司法途径寻求权益保障,也不失为一条积极、理性的法治化纾解之道。在现代化进程中,随着环境意识的提升,噪声之类的环境污染问题,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遭遇。司法机关应重视民众之关切,畅通司法解决途径,以司法力量保障民生。

  多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往往强调看得见的“政绩”,而对环境影响、公民权益等问题注意不够,甚至出现以牺牲民众生活安宁来换取发展速度的情形。这样的行政惯性,不仅可能对民众的生活质量、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也会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负有监管本区域环境质量的环保部门,不能再置若罔闻。一方面,需要调整行政思路,真正从民本角度出发,强化对类似环境事件的监管,切实负起责任,保障民众的环境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若环保部门不履责,则需要借助司法的力量强化监督,推动环境治理的法治化。现实中,一些事件头绪繁多、界限不清,再加上利益纠缠,实际处置中偏软、偏散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力量的介入,可让民众多一种寻求公平正义的途径,也为环境司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同时,对行政部门也能起到监督作用,促使其尽快履行职责,并检讨日常工作中的缺失。

  吴轶告赢省环保厅,不仅仅是自身的胜利,更是公民合法权利的彰显。据统计,从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全国法院已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43917件。这表明,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切由来已久,亟待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这也对行政部门提升依法履职的意识和水平、司法机关推进环境问题法治化处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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