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高位运行”
据了解,目前本市禁毒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14年,全市登记的吸毒人员为76528人,同比上升8.6%,而尚未登记掌握的可能更多。同时,毒品犯罪活动仍在高位运行。2014年,全市共破获涉毒案件4892起,同比上升7.8%。
公众人物涉毒对社会负面影响往往更大,为此,《条例》在强调正面开展禁毒教育宣传教育的同时,针对演艺人员吸毒问题,结合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明确规定,禁止吸毒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举办、参与文艺演出等。相关单位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明确规定禁止“毒驾”
记者了解到,针对社会关注的“毒驾”问题,《条例》创设了禁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安全风险,针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条例》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扣留驾驶证,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应当注销驾驶证情形的,依法注销驾驶证;驾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要求主管部门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强化互联网禁毒管理
此外,《条例》在毒品管制等方面也创设和完善了多项制度和措施。针对当前利用互联网进行涉毒违法活动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的问题,为了打击和防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涉毒违法活动,《条例》参考《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等文件精神,从3个层面对进一步强化互联网禁毒管理作了规定。为加大对利用邮政、物流寄递渠道贩卖、运输毒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条例》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在戒毒管理服务方面,对于病残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明确了“应戒尽戒”和“应收尽收”两个原则。由于戒毒人员对于戒除毒瘾多年后乘坐火车、飞机或者住宿宾馆仍然“被报警”的问题反映比较集中,为促进戒毒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条例》规定,依法对吸毒人员实行动态管控的同时,对于具备3种情形的吸毒人员将不再实行动态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