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妈乘坐长途客车时因长时间坐车疲惫不堪腰酸腿麻,从座位上站起身来在过道里伸展活动一下筋骨。谁知车辆前方出现突发情况,驾驶员紧急刹车,巨大惯性导致张大妈顿时摔倒受伤。
经诊断,张大妈头颅外伤,头皮血肿,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已构成十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8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案中,客车驾驶员为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采取紧急刹车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并不构成违约。相反,原告在客车行驶过程中,未遵守相关规定,站立于车厢中,显属不当,系造成事故的主因,故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