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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署名文章7问宁泽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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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9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华社署名文章7问宁泽涛事件
商业纷争应避免两败俱伤
李丽
  昨晚,新华社在宁泽涛事件上发声,全文7000多字。

  1.宁泽涛是否违规了?

  2.游泳队是否应该取消宁泽涛的奥运资格?

  3.游泳队规定还与总局规定有哪些不同?

  4.真闹掰了会如何?

  5.从孙杨到宁泽涛,游泳队规定是否合理?

  6.运动员有无申诉渠道?

  7.国家队、运动员权益该如何划分?

  核|心|观|点

  宁泽涛事件中,应该各方还都是希望和谐为上。中国泳协作为唯一对接国际泳联(国际奥委会)的组织,如将宁泽涛除名,宁泽涛将没有其他任何渠道参加奥运会;宁泽涛如果不亮相奥运舞台,其个人商业价值和利益会受到很大损失。

  但这同时意味着,里约奥运会上中国队可能会失去一枚奖牌;失去宁泽涛这个优质偶像、核心成员,国家游泳队的商业价值也会贬值,而鉴于宁泽涛的社会影响力,游泳队还有可能受到很大的舆论压力。

  因此国家队和运动员在出现类似商业纠纷,都不能完全从自己的利益角度考虑,要懂得妥协。双方各不让步的话,最后不仅两败俱伤,也会损害中国体育的形象和利益。幸好,宁泽涛已经发声表示正在积极备战奥运,而游泳中心及队伍也一直没有出面证实传闻,事情有缓和迹象,而双方妥善处理矛盾也符合公众期望。

  从长远来看,项目协会迟早会实体化,游泳中心将消失,游泳协会变成社团法人后,也要改变观念,从管理变为服务,不能动辄就习惯性地使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届时,优秀运动员将成为协会的核心资产,协会同运动员之间更多是互惠互利、互相需要的平等关系。

  一位同游泳中心打过交道的业内人士也向记者透露,与总局下属的其他运动管理中心相比,游泳中心一直以来“家长式”作风较为明显。

  其他队伍如乒乓球、羽毛球队都有过允许明星运动员个人代言竞品的先例。如羽毛球队赞助商是李宁,但去年初林丹被尤尼克斯以天价合同挖走“单飞”。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协议是,林丹比赛中身穿李宁服上场,但使用贴标的尤尼克斯球拍、球包。

  回到宁泽涛一事,律师张士忠认为,即使是在体育系统内部,也应该规定运动员在出现纠纷时进行申诉的渠道和路径。“应该允许运动员有提出异议或申辩的程序,不能一下打死,连救济的机会都没有。”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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