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刘先生一家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由郑州飞往上海。到达虹桥机场后,发现托运的4件行李中,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纸箱不见了,遂办理了行李遗失登记。在之后与航空公司交涉中,双方发生纠纷,刘先生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刘先生认为航空公司没有积极查找遗失行李,并对其查看监控视频的要求拖延、搪塞,在事发一周后才派人陪他向机场派出所报案,以致无法提供相关视频导致警方不予立案。刘先生主张,遗失的纸箱内存放有价值7万余元的名贵手表和金银饰品,另有2万元的借据以及学历证明等重要证件,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及因补办证件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1.9万余元,共计近11万元。
航空公司辩称:刘先生将贵重物品和重要证件放入一次性使用的纸箱打包托运,做法不妥,真实性存疑;如果刘先生确实这样做了,就存在重大过失,后果应当自负;民航客运规则规定,乘客托运贵重物品应当进行申报;被告在履行承运义务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错,原告遗失行李,根据行业规定按照行李重量以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
长宁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于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航空公司应赔偿原告刘先生180元;驳回刘先生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主审法官、审判长叶其成表示,外出旅游或在酒店住宿,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是成年人应当知道和理解的一般生活常识,乘坐飞机自然也不例外。本案原告报失的物品,体积并不庞大,能够随身携带。原告以纸质盒箱采用简易包装后托运,从财产防损的安全性考虑,原告这样做有失妥当。被告对原告报失物品是否存放在遗失行李中提出质疑,原告没有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