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食品公司退还贸易公司货款5.4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1万余元,驳回贸易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去年10月,贸易公司向长宁法院起诉,称某食品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8000只月饼,且月饼存在馅料不足、饼皮破裂、表面凹陷等质量问题,要求食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已付货款12.96万元,并赔偿包装盒损失、重复开模费、货物清点人工费、质量问题公证费以及对第三方的合同损失等共计19.8万余元。
食品公司辩称延期交货是因为另行约定了交货时间,即便构成违约,双倍返还货款也太高,请求减少;至于质量问题,有被告方面的原因,也有原告储存方面的原因,双方沟通时离中秋节还有一个星期,问题是可以解决的,由于原告怠于解决问题造成损失扩大,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长宁法院查明,原告委托被告加工8000只月饼,约定送货日期为去年9月10日前,原告为此付款6.48万元。被告实际于9月11日和16日各发送4000只,在签收第二批月饼时,原告在送货单上注明部分月饼存在质量问题。9月18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将汇总的月饼质量问题告知被告。22日,原告通过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支付公证费3000元。2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月饼质量问题后续处理及要求赔偿的方案。
另查明,去年9月5日,原告与第三方签有一份价款10.72万元的月饼礼盒买卖合同。9月23日,该第三方向原告付款5.36万元。同月29日,原告将此款退还该第三方,并支付违约金21440元。
近日,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审判长钱卫年表示,月饼虽属季节性极强的食品,延迟交货或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其商业价值丧失,但并不导致食用价值一并丧失,且被告9月17日交货距9月27日中秋节还有10天,原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庭酌情被告应返还原告货款5.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