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要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尹女士便苦口婆心地劝丈夫,然而无论妻子怎么劝说,杜先生始终沉迷于赌博难以自拔。尹女士一气之下,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年幼的女儿归杜先生抚养。事实上,离婚后女儿由婆婆抚养,尹女士也经常会去探望,每次看到女儿依依不舍地拉着她的手,不让她离开,尹女士都会伤心不已。她也曾想过与前夫复婚,怎奈前夫赌性难改,于是打消了复婚的念头。
不久婆婆的老宅动迁,女儿跟着婆婆到小姑家居住,尹女士前往探视女儿就没有以前那么顺畅了。特别是婆婆去世后,尹女士探视女儿就更难了,小姑以不要影响孩子读书为由,一个月只让尹女士探视女儿一次。最让尹女士伤心的是,小姑不让女儿叫自己妈妈,也不让女儿叫自己的父亲为爸爸,而是称姑姑姑父为妈妈爸爸。有一次她打电话给女儿,想送一些新买的衣裤,谁知女儿与她通话到一半竟然断线了。当她赶到小姑家里时,发现女儿被小姑打了,正在哭,还害怕地不敢靠近她。回家后尹女士一夜没睡,她始终忘不了女儿恐惧和可怜的眼神,决定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杜先生则认为小姑对女儿很好,平时他半个月去探视一次,前妻现在要讨回女儿的抚养权是事出有因。原来这次动迁,杜先生分得10万元动迁款后,将这笔钱款作为抚养女儿的费用交给了妹妹,每月还会补贴妹妹900元。尹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小姑会挪用这10万元钱,便给小姑发了责问的短信,引起小姑的不满,继而不让尹女士探望女儿。
现场我们电话连线了小姑,提到孩子时,小姑一口一个“我女儿”,对孩子的感情可见一斑。她坚称哥哥给她的10万元钱是用在孩子身上的,如果尹女士想要回孩子,就要将过去没付的抚养费结清。原来尹女士支付过一段时间抚养费后,就只为女儿买东西,没有支付过抚养费。这样,尹女士讨回女儿抚养权的目的值得怀疑。
如果杜先生对女儿不尽抚养的义务,尹女士有权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但我也要告诉尹女士必须理清抚养权和动迁款的关系。尹女士现已再婚,并生有一个2岁的儿子。目前的居住状况是因居住困难将仅有的一室户房子出租,一家人在外租房。女儿在小姑家已经生活近十年,如果小姑要结算这几年的抚养费,也是一笔不菲的费用。10万元动迁款应该作为女儿的教育基金,谁都不能挪作它用。如果尹女士冲着这10万元想要回女儿抚养权,完全没有必要。当然姑姑不应该挑拨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不让孩子认亲生父母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杜先生也同意将抚养权给前妻,但是他认为女儿已经习惯在姑姑家生活,并有了感情,也接受了不错的教育,跟前妻生活,女儿也许会受到委屈。杜先生的担心也不无道理,我希望尹女士能够认真考虑前夫的说法,回去和家人协商。尹女士接受了我的意见,答应会以女儿的成长为重,慎重考虑怎么做才是最好的。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涉及到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这里我们来普及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首先要明确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的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常以子女归自己抚养为由,和子女说父母已经离婚了,你已经没有爸爸或妈妈了,或诸如此类的话,让子女对此有错误的认识,同时也将另一方与子女的生活隔绝开来。而从法律上来说,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不是说离婚后抚养关系就不允许变更,子女就一直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若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通常会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也就是说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立,仅凭一方的主观意愿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也就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法院通常会准许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