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甚至被取消,航空公司提供的原因说明却不能让人信服,这时旅客怎么办?根据民航局制定的《航班延误取消原因确认工作程序》,从明年1月1日起,旅客可向民航局申请确认航班延误、取消的原因。
今年7月,交通部发布同样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其中有这样一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食宿费用自理”,让很多人感到不可接受。虽然《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就已规定,“费用可由旅客自理”,但少了一个“可”字,难免让人觉得失去了与航空公司协商的空间,担忧航空公司在服务上“就低不就高”。
退一步说,发生“不可抗力”时,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非说不过去,但这又引发另一个忧虑:航空公司会不会为逃避责任,拿“不可抗力”当挡箭牌?怎样保证发布的延误、取消原因真实准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有这样一条:旅客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通告的信息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旅行结束后向民航局确认。民航局新制定的《工作程序》,可以说是对这一条规定的细化和可操作化,或许也可看做对舆论的回应。这一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维护旅客的知情权。如果旅客觉得自己得到的信息不真实,就可以通过这一机制得到较为权威的原因确认,若怀疑被证实,还可进一步采取措施、维护权利。
当然,这是比较理想的情况。这一机制的实际效果如何,有待检验。民航局提供的原因确认应包含哪些内容,怎样确保自己的公信力,是否需要第三方机构介入;航空公司未按规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规定处以2万到4万元的罚款,那么旅客又能得到哪些补偿或赔偿……这些问题,都需要厘清。
当初“费用自理”条款引起热议时,民航局有关人员认为,公众讨论的热情之高“超出预期”。确实,《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首要目的是提高航空正常率,“费用自理”有点“细枝末节”的味道。但是,也不能说公众的关注完全“偏离重点”。2015年,我国平均航班正常率是68.33%,三个航班中就有一个不正常。在航班延误成“家常便饭”的背景下,“费用自理”这样的“细枝末节”,就成了可能直接影响出行体验的重要因素。而那些航班正常保障条款,大多数人恐怕是只看“疗效”。
航空管理规定的出台,根本目的是为了提升服务质量,而不是免除自己原来应该承担的责任。维护旅客权益是底线,满足旅客知情权,确保航空公司提供真实信息,可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在这一基础上,花更大力气提高航班正常率、提升旅客出行体验,这才是民航业的健康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