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家住本市某高档小区。去年3月中旬的一天,李女士到设在小区内的健身休闲中心锻炼。她边走边看手机,轻车熟路来到跑步机边。此时,健身中心内三台跑步机处于同时开启状态,清洁工正在清洁第一台跑步机,浑然不觉的李女士径直走向第三台跑步机,脚刚踏上跑步机人就被“弹”起来摔倒受伤。经送医诊断,李女士第三骶骨骨折。后经鉴定,虽构不成伤残等级,但需休息90天。
去年10月,李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认为管理公司对其管理的场地及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洁公司员工违规开启跑步机进行清洁作业,且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两被告均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8万余元。
两被告则表示,正常情况下跑步机开启是有声音的,并且很容易分辨,李女士摔倒前一直在低头看手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她自身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和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承办法官傅君表示,李女士意外受伤的事故是原、被告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共同造成的。首先,作为涉案健身场所的管理方,管理公司对在涉案场所从事清洁工作的人员也具有管理责任,但在清洁人员开启跑步机进行清洁时,管理公司没有人员在场,未能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具有未尽管理职责的过错。
其次,清洁公司员工擅自开启跑步机,使清洁中的跑步机处于开启状态,却未设置任何警示和提醒标志,致使原告踏上跑步机摔倒受伤,清洁公司应当为员工的过错承担责任。再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健身场所内的环境和器材应给予充分注意,但原告在行走过程中低头查看手机,疏于注意,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庭酌定管理公司、保洁公司以及原告按24%、36%和40%的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