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间,章老伯出资建了一套房。上世纪90年代初,章老伯登记为这套房的所有权人。后来,要办宅基地使用证,当时手续是儿子去办的。儿子作为申请人,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登记表中,家庭人口包括了儿子一家三口和章老伯。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了儿子的申请,并核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几年后,儿子觉得家里房子不够住,孩子也大了,就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此时,章老伯还是和儿子住在一起,户籍也在这里。儿子作为申请人,递交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面载明的家庭人口仍为儿子一家三口和章老伯,申请的理由就是现有住房不够实际居住。相关部门同意了他新建一间房的要求。去年,儿子作为申请人,又递交了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申请表,家庭成员仍是儿子一家三口和章老伯。这次儿子建房的理由为年久失修。经相关部门同意,儿子将这套房翻建。要说这也是蛮好的事。但前段时间,章老伯大病一场,儿子就提出要把章老伯送去养老院。章老伯不同意,说死也要死在自己房里。结果儿子叫嚷房子没章老伯的份,是他的。章老伯一气之下,把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享有这套房四分之一份额。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确定,要结合房屋建造情况,以及家庭成员情况进行认定。本案中,章老伯居住的房屋在他多年前就合法建造取得物权。上世纪90年代初,儿子获得了这套房屋相应的宅基地,之后进行扩建,再后来又对这套房进行了翻建。不论是房屋扩建,还是后来翻建,从相关申请表的内容看,章老伯都是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的核定人员,故章老伯应为这套房的权利人。从这套房的来源、建造、扩建和翻建等实际情况来看,章老伯要求由权利人均等按份共有这套房,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这套房屋权利人为章老伯和儿子一家三口按份共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申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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