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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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了,请不要离开我
青云 梁蔚飞
  常先生与于女士都是外地来沪打工的,又来自同一个县,曾在同一个学校读书,是同乡加同学,他们未到结婚年龄就偷吃禁果,未婚先育生下一个女孩。2006年两人在老家领证结婚,隔年又生下一个女孩,迫于当地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他们到上海打工,孩子放在老家由公婆照看。

  常先生经朋友介绍,做起了二房东,于女士则在工厂上班。初到上海,人生地不熟,也没过多的社会关系,夫妻俩勤奋工作,相安无事。于女士思女心切,经常回老家看望两个女儿,开始夫妻俩会同去同返,到了2009年,常先生经常借口业务繁忙,不愿随妻子同往。妻子虽心存疑虑,但也没往其他方面去想。

  一天,妻子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女子的来电,称是常先生的女朋友,让她不要再来找常先生了。于女士回到家就跟丈夫兴师问罪,常先生如实交待了出轨经过,希望妻子饶恕自己。于女士哪肯罢休。早在多年前,只因她与男同事讲话,就遭常先生毒打,造成流产。此事在于女士心里留下深深的烙印,现在丈夫竟与外遇同床共枕,她旧仇新恨一起涌上心头,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于女士任凭丈夫及亲属万般劝阻,也不愿原谅丈夫,两人就此离婚。其实妻子的吵闹让常先生意识到错了,当即就与外遇分了手,规规矩矩做着业务。半年后在于女士父母撮合下,两人重归于好,但于女士就是不愿办复婚手续。

  尽管两人重新走到了一起,但心结并没完全打开,遇到事情便相互猜疑,矛盾一触即发,最近又闹起分手。事情的起因十分简单,近乎好笑。一天于女士不舒服,要常先生陪她去医院就诊。常先生便放下手头工作赶回家,路上他突发奇想,让于女士去咨询小诊所里自己的医生朋友,但此时于女士打来电话说,已经坐公交车去医院了。后来据常先生查实,于女士是搭黑车去看病的。因为之前多次跟于女士说过不要坐黑车,所以常先生十分生气,于女士打电话来,不接,发短信来说要做手术,也不理。第二天,常先生发现于女士在被窝里发短信给一男人,两人就吵起来,常先生又扯了于女士的头发并一顿狠揍,于女士实在受不了,便离家出走。常先生找到了载她搬家的黑车司机,通过司机找到了她住的地方,又把她的东西搬了回来。

  短信的事继续发酵。于女士无法忍受常先生的无端猜疑,想在外找个房子搬出去住。被常先生“逮”到的那位是帮忙找房的人,于女士跟对方聊的短信,只是想问问有没有房子出租。对方还劝于女士不要搬家。不明就里的常先生认准于女士与他人有瓜葛,又一次对于女士施家暴,还把她衣服、裤子全扯坏了。于女士这次铁了心要离开常先生,不想让于女士离开的常先生,找到我,让我劝于女士回家。

  听了双方诉说,我真是无语,告诉他们:就目前他们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两人都是单身,均可找另一半,任何一方不得干涉。话说回来,其实两个人都很在乎对方,常先生不应无端猜测,更不应实施暴力,这是违法的。当然妻子试图用拒绝结婚登记来惩罚常先生,只能是适得其反。我劝他们赶快办理复婚手续,见我分析得有道理,两人相视一笑,低着头走出门。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于女士和常先生的故事在调解员的劝慰下,有了结果,但是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个于女士和常先生呢?希望恋爱中、婚姻中的各位读者,找到了自己另一半的同时,一定要备加珍惜,幸福也许就在你的指缝中,请握紧。

  这里我们来谈一下,有关同居、婚姻的相关法律知识。先要确定一个知识点,同居不是婚姻,两者不能划等号,即使同居后,两人生育子女,或者办了酒席、婚礼,也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当然也有事实婚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里的时间节点就是1994年2月1日前。

  另外还要强调,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梁蔚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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