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包先生是家里最小的儿子,一直和父母一起生活,包括后来结婚、生子也是和父母住在一起。二十多年前,家里老房拆迁,包先生一家三口和父母一起分了一套二室户的使用权房,当时承租人是父亲。之后,三代同堂五口人就一起在新分的公房内生活。虽有些磕磕碰碰,但总的来说,日子过得还算和睦。父母过世后,老两口的丧事都是包先生办的。父母在时,每年过年,哥哥和姐姐都会来看父母,然后由包先生订饭店,大家在外面吃年夜饭。
平日里,哥哥、姐姐都有自己的家庭和生活,很少来看父母。可等父母走后,哥哥、姐姐就上门了,他们认为当初拆迁分的这套房中,有一间是父母住的,房间里所有物品都是父母的遗产,应该继承分割,而且分的这套房,父母也是安置对象,其中有五分之二是父母份额,应当算作遗产,由几个子女一起继承。而事实上,这套房已被包先生夫妻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包先生和妻子名下。包先生当然是不认可哥哥、姐姐的讲法。
见包先生不同意他们继承,哥哥、姐姐就将父母曾居住的那间房重新上锁,不让包先生进入。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包先生也多次以家中被盗、门锁被撬为由报警。后来,实在没办法,包先生和妻子才找到我们。
作为包先生及其妻子的代理,我们了解案情后,撰写了起诉状,确定诉讼请求为判令哥哥、姐姐停止对这套房的侵占,排除妨碍。庭审中,我们提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侵害物权,可以请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处。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本案中,包先生及其妻子将这套房购买为产权房,确定他们享有这套房的所有权,包先生的哥哥、姐姐不得妨碍包先生和妻子对这套房占有、使用的权利。现在哥哥、姐姐擅自在这套房中的一间房门上重新换锁锁住,的确对包先生和妻子正常使用这套房屋有妨碍,他们应当拆除其所装的锁。另外,对于哥哥、姐姐提出的继承遗产等事宜,不是本案处理的法律关系,哥哥、姐姐们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或另案处理。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哥哥、姐姐们拆除其安装并锁在这套房屋中一间房门上的锁,排除妨碍。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