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出院后,有一天将魏先生叫到身边,和他说,与母亲商量后,决定将家里的房子直接给魏先生,由魏先生为他们养老送终。父亲还提出来,不要把房子给了他,魏先生就翅膀硬了,把老两口赶出去,老人希望能保证他们对这套房屋有永久居住权。魏先生当然是连连承诺,自己肯定不会这样做的,让父母放一百个心。
之后,父母和魏先生一起去了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内容为,父母将他们名下的产权房赠与儿子魏先生,魏先生接受赠与,并保证父母在这套房屋内的终生居住权。
因为怕父母有想法,在父母有生之年,魏先生也没有去办理这套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如今父母相继过世后,魏先生就着手开始办理这套房屋产权变更的事,但哥哥和姐姐不配合,他们也不说同意,也不说不同意,反正就是拖着。
没办法,魏先生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帮他拿到这套房屋的产权。我们调查了相关材料,并撰写了起诉状,将魏先生的哥哥、姐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这套房屋产权归魏先生所有,哥哥、姐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庭审中,我们提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父母作为产权人,通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书,明确将这套房屋赠与魏先生,这是他们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在这套房屋没有过户的情况下,魏先生作为受赠人有权要求确认这套房屋归其所有,即完成这套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哥哥和姐姐看到我们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交,同意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这套房屋产权归魏先生所有,哥哥和姐姐在期限前协助魏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产生相关税费,由魏先生负担。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