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李老伯表示,当初是考虑到要结婚才出资买房的,如今恋爱关系终止,该房屋并非赠与。小王则辩称,李老伯的出资行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而是赠与行为。如今赠与已经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李老伯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无权要求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伯的出资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老伯要求小王返还125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获得该房屋升值房款30万元的诉请则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首先,本案如何认定李老伯的出资行为?出资为他人购房,若不存在相应条件或目的,不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本案中,即使李老伯购买系争房屋之时,出资数额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围内,但考虑到他和小王当时的交往情形,该出资行为显然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出资行为以谈结婚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
其次,小王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和升值房款?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李老伯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至于房屋的升值部分的房款,由于李老伯仅有出资行为,而系争房屋的购房人是小王。因而,该房屋即便升值,也与李老伯无关,因此小王无需返还房屋升值的房款。
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 李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