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4: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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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故事
老夫妻俩的诉讼能获法院支持吗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钱老先生是老房的承租人,这次老房被征收的事,由大儿子出面处理。钱老先生和老伴没其他要求,就是想要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老房里除了钱老先生和老伴的户口外,还有大儿子、前儿媳、孙子、小女儿和外孙的户口。钱老先生听说前儿媳再婚了,她和大儿子离婚时,户口并没迁出这套老房。老房之前就一直传会被征收,钱老先生提醒过大儿子,前儿媳户口的事。大儿子说就算分钱,也不会分钱老先生的,让他不要操心。征收时,是由大儿子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他们这一户适用居住困难保障,在册户籍的七个人再加上前儿媳的再婚对象,一共八个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这次征收,家里一共取得了三套房和一定金额补偿款。而如何分割成了最大的难题,虽说调解会议开了不止一次,调解协议也有过,但前儿媳的再婚对象一次也没有签字。在调解时,大儿子总是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写到钱老先生和老伴的那套房里。前段时间,大儿子也不再坚持,他和前妻还有他们的儿子一起确认,其中一套房屋产权归钱老先生和老伴所有,而且不再主张这套房屋的任何利益。其实,钱老先生和老伴应得的征收补偿款足以支付这套房屋的房款了。如今,大儿子又认为之前调解协议无效,他还是要把自己的名字加在父母房子的产权证上。无奈之下,钱老先生和老伴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产权调换房屋。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征收协议的约定,在册户籍的钱老先生、老伴、大儿子、前儿媳、孙子,小女儿和外孙七个人,加上前儿媳再婚对象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均应获得相应安置利益,老房被征收后取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也在他们八人间分割。虽说之前签订过调解协议,但均未经过所有居住困难人员签字确认,不能作为当事人分配产权调换房屋依据。而钱老先生和老伴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的份额足以购买他们主张的产权调换房屋,因此,他们的主张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钱老先生和老伴共同分得他们主张的那套产权调换房屋。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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