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刘女士又和龚先生协商此事,龚先生向刘女士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由于龚先生没有按离婚协议给刘女士房屋折价款,现在愿意在半年内按现在房价50%给刘女士房屋补贴共计150万元,逾期未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可就算写了欠条,龚先生仍是一分未付。刘女士找到我们,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150万元。
我们为刘女士写了起诉状,将龚先生列为被告,要求他向刘女士支付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龚先生提出他愿意按离婚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即给刘女士80万元,那个欠条内容全部是刘女士写的,自己在上面的签名是刘女士骗他写的。针对龚先生的辩称,我们认为,这张由龚先生签字确认的欠条,是龚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骗的可能性,而且欠条是针对龚先生未按离婚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作出的变更,离婚协议及欠条所列金额均根据房价产生,是符合情理的。所以龚先生的辩称于法无据,而刘女士的诉请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龚先生在期限内给付刘女士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