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是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09年8月17日,黄女士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合计12万元。
此后,黄女士分几次支付给胡律师代理费12万元、交通费0.1万元。但2011年8月10日,黄女士函告律师事务所,要求解除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关系并要求律师事务所返还律师代理费12万元和交通费0.1万元。黄女士称,胡律师未按约履行,只调查了户籍信息,其余调查内容都是胡律师的错误思路导致的无用功。
胡律师辩称,他花费大量的时间调取了45份书面证据,138份通话清单,且动了很多脑子,将“死案”起死回生。实际上黄女士的案件已经解决,双方合作事项已经终结,不存在退还律师代理费的问题。
审理中,黄女士表示,不要求律师事务所返还交通费0.1万元。
法院认为,胡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应根据案情需要调查取证、立案诉讼,然胡律师自2009年8月17日接受委托之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黄女士函告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之日,仅做了部分调查工作,未将案件立案诉讼,未完成《聘请律师合同》中委托的事务。在此情况下,黄女士于2011年8月10日函告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合同,并无不当。本案审理中,律师事务所亦表示收到该函,故黄女士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于2011年8月10日解除。胡律师称,黄女士私下与朱某签订协议,到法院系假诉讼,但胡律师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应胡律师的申请,法庭从另一家法院调取相关材料,也未能反映胡律师所称的情况,故对胡律师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合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