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手机”起纠纷
今年3月,上海城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峰动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授权经营费20万元。峰动公司称,由于城迹公司直到世博会结束时才交付纪念手机上的标志,导致其销售的部分手机上没有世博会纪念标志,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城迹公司的诉讼请求。
情况真的像被告说的那样吗?直到此案开庭审理,案件的来龙去脉才逐渐清晰。
厘清案情前世今生
2010年3月,获世博会上海馆筹建办公室授权,城迹公司受委托定制、发行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馆纪念手机。7月15日,城迹公司与峰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峰动公司作为特约经销商,负责该手机的定制、销售及售后服务,合同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销售基数为6000部,城迹公司按每部50元向峰动公司收取授权经营费,合计30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城迹公司与峰动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同意峰动公司可以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获得原型手机。9月中旬,从华硕公司获取原型手机一事得到落实,峰动公司向城迹公司支付了授权经营费10万元。9月下旬,上海馆纪念手机定制方案经由世博会上海馆最终定稿,开始工厂定制,数量为2000部。10月15日,第十一期上海馆馆刊刊登文章,明确世博上海馆纪念手机将于上海馆活动日开幕当天正式亮相。
错过最佳销售时机
去年1月,城迹公司致函峰动公司,要求支付剩余20万元授权经营费,并提供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手机销售清单,以便按实结算。峰动公司回函称,由于手机直到2010年10月30日才完成定制,因此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机。加之手机市场价格变化,自己公司担负了巨大的库存压力,经济损失惨重。希望城迹公司免除尚未实际发生定制的上海馆纪念手机授权经营费。城迹公司回函拒绝了峰动公司的要求,双方纠纷由此产生。
抗辩意见不符事实
法庭认为,峰动公司主张城迹公司没有及时交付纪念手机标志,但在去年1月18日的信函中,峰动公司已经确认手机定制方案于2010年9月下旬最终定稿,同年10月30日完成定制。结合上海馆馆刊的相关报道,峰动公司的抗辩意见与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做的确认不相符合。城迹公司以30万元为限要求峰动公司支付授权经营费余额,并不违反双方约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