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9日,普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老王当庭陈述,自己和妻子在30多年的生活中长期存在矛盾,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王女士也认可了老王的说法,同意离婚。就在此时,老王突然表示,希望法庭对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询问老王,希望就什么方面进行调解?老王表示,希望法官调解双方和好。法官征求了被告王女士的意见,王女士立即表示不同意,坚决要求同丈夫离婚。
调解不成后,法官建议老王,如果不愿意离婚可以当庭申请撤诉;王女士如果坚持离婚,可以另案向法院起诉。王女士接受了法官的建议,而老王却坚决不愿撤诉,坚持法院调解双方和好。法官认为,老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在开庭过程中又坚决要求和妻子调解和好,他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目的明显不同,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老王在本案中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前提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强制进行,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