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个诉讼机制,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减少诉讼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