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做了规定。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精神卫生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管理时代。
卫生计生委表示,依据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参与劳动、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患者个人信息及疾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依据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精神卫生法》多条规定从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全面保障了“自愿原则”,同时对于不能辨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仍然保留了强制医疗。
国家卫生计生委就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的法定程序的相关解释——
● 诊断精神障碍应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作出。
● 个人可以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并且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