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阿婆今年77岁,育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她和老伴两人与子女签订了协议:老两口把位于马山的老房卖掉,居住在女儿位于北塘区某小区的一套一楼房屋直至终年。
2012年8月,因与女儿一家不和,储阿婆搬离女儿家。搬出女儿家后,女儿不但不管她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无奈之下,储阿婆来到北塘法院向法官咨询,能否通过打官司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当她得知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她的诉请将“有法可依”后,就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提出了要求女儿女婿“常回家看看”的诉请。
昨天,法院判决支持了储阿婆,规定储阿婆的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看望一次母亲。此外,每年遇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认为,虽然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和麻烦得多,但作为司法机关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明显增多。尽管“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未作具体规定。此案的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检验。 据江南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