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旅游市场的“零团费”“负团费”“以购养游”“强迫消费”“黑车、黑导”“景区无序涨价”等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解决,纠纷不断,《旅游法》出台后,业界普遍认为,这些问题将会改观,起码问题发生后,可依法处理。《旅游法》最大意义在于让行业“有法可依”,如新的《旅游法》中规定,旅行社有“五不得”: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出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方式获利;不得指定具体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导游和领队也明确了“三不得”: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旅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旅游法》对门票价格上涨也作出具体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旅游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禁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等。《旅游法》还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娱乐、游览、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旅游法》还明确规定了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法》不但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其实,也保障了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中,对旅游者和经营者的权利、责任都有条例。《旅游法》历经“三十年磨一剑”,实施后旅游业可望进入依法治理、维权的时代。孙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