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寿某于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间,从他人处获取皇冠、新宝、太阳城、永利高、沙巴、蓝盾、美联社、利记等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并担任代理,同时招募蒋某等人担任其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等7名被告人则分别接受指使,负责分发赌博账号、制作赌博账目、收付赌博款、向上级代理运送现金赌博款、协助发展参赌人员等工作,并从中抽头渔利。
经鉴定,寿某代理赌博网站的涉案投注金额高达人民币633亿余元,而其他几名被告人所代理赌博网站的涉案投注金额少则1000余万元,多则数十亿元。去年7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涉案人员抓获并从被告人陆某处查扣涉案赌资人民币206万元、美元8500元、港币22500元、欧元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1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对各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其中,寿某等10名被告人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胡某等7名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分别减轻或从轻处罚。
寿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故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2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105万元至2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