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救助——
◆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自负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产生的自负医疗费用。
申请家庭在产生前款所列的自负医疗费用后,同期还有其他自负医疗费用的,可以一并计入。
依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在计算自负医疗费用时,须扣除已经获得的各类报销、补助的金额,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减负、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少儿互助基金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理赔等金额。在计算商业保险理赔金时,对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已经缴纳的保费先行扣除。
财产限额标准是什么
依据《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申请家庭的财产标准是——
◆货币财产: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并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实物财产:一是机动车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二是房产。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哪些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在核定申请家庭申请条件和救助金额以及复审时,下列内容不计入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或财产——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抚恤金、伤残护理费、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
◆军队发放的转业费,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领取的路费、伙食费及津贴费、异地安置的安家费;
◆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奖学金;
◆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工伤赔偿金、工伤保险费、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其他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
◆民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金和各级工会发放的医疗补助金;
◆计划生育奖励金、生育医疗费补贴、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补助金;
◆高龄老人长寿津贴;
◆儿童托费补贴、牛奶补贴、书报费、洗理费;
◆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
◆有劳动收入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退休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政策性农业补贴,如农资综合补贴、水稻种植补贴等;
◆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
◆其他符合规定的不计入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财产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