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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2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夯实医疗纠纷的法律中间体
王玉宝
  王玉宝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其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范围和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有两大亮点,一是明确了患者证明医疗关系及受损事实的责任,二是界定伪造病历等行为的不利法律后果。这两点都为进一步解决好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准绳。

  我们经常说,处置医疗纠纷,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实,这并不意味着患者一方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免除。现在纪要就规定,“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这明确了患者的法律责任。当然,这并非为患者维权设了门槛,因为纪要同时明确,“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医疗关系。就是说,患者有足够多的方式证明医疗关系。

  这份纪要还明确,伪造、篡改、涂改病历,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更是针对当下医患纠纷中屡现的“病历争议”,富于现实意义。

  一份份小小的病历,承载着医疗过程的详细记录,往往成为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拉锯的焦点。日前,黑龙江哈尔滨一医院就因伪造病历判赔患者44万元。今年9月,河北保定某医院涉嫌伪造病历成被告,索赔金额高达63万。梳理各类大小医疗纠纷,因病历发生的争执数不胜数,相关法律规范亟需进一步明晰。

  应该说,此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但问题是,很多医疗过程,病历等关键资料掌控在医方手中。又由于医疗行为的极强专业性,赋予了一些心怀鬼胎者修改病历资料的空间。

  现在,最高法的这份纪要,明确了伪造者的不利地位,而且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也要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如果患者一方确实受到侵权,就不必担忧医院造假,而医院保护病历真实的法律责任也进一步强化,这应该能更好地规范医方的医疗行为,也能保护好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然,患者一方若实施病历造假,也将承担不利后果。

  当前,医患关系冲突相对多发,医患之间的隔阂时有出现。但应该说,协调医患矛盾的法律规范正在不断完善。从举证责任的倒置,到病历资料真实性的法律保护,我们正在以扎实的司法实践,打造医患矛盾的坚强中间体。只要医患双方都遵循在法治轨道解决纠纷,相信医患关系会在未来不断趋向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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