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先生的父亲今年86岁,之前一直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由于父亲身患多种疾病,大小便不能自理,为了便于照料父亲,去年,小儿子把父亲送到养老院。今年1月,贾先生的弟弟不幸患病去世。弟弟去世不久,父亲也病倒了,贾先生把父亲送到长征医院治疗。据贾先生说,经医生诊断,父亲缺少蛋白质,于是就不再把父亲送到养老院,同时借口租不到房,将父亲送到前妻家,并在前妻房中放了一张床,给父亲睡。这直接引发了前妻和贾先生及现在妻子的冲突,而且还报了110,在警察的协调下,作为房屋承租人的父亲才得以进屋居住。父亲住进去后,贾先生与妻子也一起住进去。整个房间只有16平方米,一下子住了5个人,其生活环境可想而知。贾先生夫妇住进来,美其名曰是为了照顾父亲,但他们两人都是上班族,根本没时间照料父亲,每天就帮老父亲铺上成人尿不湿,早晨喂一餐饭后,直到下班后才再喂一餐。可怜老父亲经常是大小便失禁,没人过问,肚子饿了,没人理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眼看老父亲被折腾的不像样子,无奈的洪女士上电视台,要求老娘舅调解这扯不清理还乱的矛盾。听完他们的诉说,我一眼看穿了贾先生的用心。贾先生假借照顾父亲之名,实质上一方面是为了侵吞父亲的养老金,另一方面节省了夫妻俩在外租房的费用,这算盘打得可真精巧。贾先生与妻子的做法天理难容,退休金是政府给老人养老的费用,应该用在老人身上,现场观众老娘舅也纷纷指责贾先生的做法。
我首先认为,该房屋有父亲、贾先生、前妻及女儿4个人户口,父亲是承租人,因此父亲是有居住权的。鉴于目前的状况,我提了3个调解方案:首先停止对父亲的虐待,让父亲住敬老院,父亲的退休金由贾先生保管,前妻和女儿继续居住此房。二是父亲住在此屋,由前妻和女儿照顾,退休金由前妻保管。三是由女儿向有关部门申请廉租房,父亲和继母带爷爷住廉租房。大家都同意第三个方案,并表示一定会好好照料父亲。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次纠纷中,父亲作为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对这套房屋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各方之间虽有矛盾,但也不能否定父亲作为承租人应享有的权利。
当然本次纠纷的症结,是在于贾先生为了一己私利,不仅不顾前妻和女儿平静生活,而且还以照顾父亲为名,侵吞父亲的养老金,置父亲于无人照料的境地。
名义上,贾先生是为了父亲的身体着想,不让父亲去养老院,但造成的结果是父亲和贾先生一起居住的品质和状态,还不如在养老院生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所以,贾先生在不能亲自照料父亲的情况下,可按老人的意愿由养老机构进行照料,而不是任由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无人照看。
这里还要说一下这套房屋的情况,由于这套房屋的承租人是父亲,因此在贾先生和洪女士离婚时,法院并没有处理这套房屋。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是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房,法院在离婚时才会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处理原则是:(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具体的处理方式包括: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会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