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数万元毛衣被洗坏
2015年4月24日,王女士通过“泰笛”的手机APP下单,送洗14件衣服,洗衣费310元。同年5月7日,泰笛将洗好的衣服送还。王女士发现,其中3件毛衣严重变形,无法继续正常穿。随后,王女士和该网商共同将变形衣物送到专业机构检测,得出的检测结果是“缩水、变形系洗涤操作不当所致”,检测报告中还载明了这3件毛衣的价值,总计21700元。
审理 赔偿金额是争议焦点
由于协商不成,王女士将泰笛诉至长宁法院索赔。昨天下午,长宁法院在其设于长宁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审理此案。审理从13时45分开始,持续两个多小时。审理和判决过程,记者在位于长宁区消保委二楼的会议室,通过远程屏幕观看现场情况。
王女士提出,首先,因泰笛公司过错造成衣物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泰笛声称自己与福奈特、象王等知名品牌合作,但实际上并没有与这些品牌取得合作关系,构成了欺诈,因此还应承担洗涤费的三倍赔偿责任。故王女士请求判令泰笛支付衣物损失21700万元、洗涤费的三倍赔偿930元,以及支付律师费3000元。泰笛对王女士提出的衣物价值不认可,称检测报告上的数额是王女士自行填写。泰笛提出,在手机APP上已经作出说明,理赔政策是按照《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规定,即衣物丢失或损坏只能按洗涤费的10-20倍予以赔偿,王女士在APP下单就意味着同意该条款。另外,不承认自身存在欺诈行为。
探索 打通维权最后一公里
最终,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衣物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是共同将衣物送往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的,检测报告上也有泰笛公司的签名,泰笛对此应当是认可的。而且,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送洗衣物时没有提示王女士对于高价值衣物可以采取保值清洗等服务,故泰笛辩称仅按洗涤费最高20倍的赔偿,明显减少了自身义务,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长宁法院还查明,虽有媒体报道提到被告公司与福奈特的合作关系已终止且未与象王存在合作关系,但时间点在本案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之后。所以,法院认为欺诈并不成立。
位于法华镇路的“消费纠纷巡回法庭”,2014年3月由长宁法院设立,是上海市首个“消费纠纷巡回法庭”,便于更好地发挥由长宁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消保委联合设立的“消费争议联合调解工作室”作用,打通消费者维权“最后一公里”。
本报记者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