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公司被判担责九成
去年1月14日上班早高峰,苏某乘北京地铁2号线,列车紧急制动,正在刷手机的苏某摔了出去,脑袋磕在地面上,后经诊断为颅底骨折,住院半个多月,伤残鉴定结论为10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铁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乘坐地铁列车时,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苏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乘车时没有握扶手,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认定地铁方应承担90%的责任,判决赔偿苏某各项费用共计11.7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0元。地铁公司认为责任承担比例过高,提出了上诉。
乘客重大过失担责四成
二审法庭上,坐地铁不抓扶手受伤该谁担责、地铁对承运期乘客摔倒应承担多大责任成为辩论焦点,而一段监控视频促使案件反转。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苏某从在列车车厢中出现到摔伤长达3分钟内,其站立位置上方即是垂吊的扶手,但其一直双手拿着手机低头在看,没有扶扶手,且注意力高度集中,对于前方乘客下车后腾出来的座位亦未注意。事故发生瞬间,苏某背面一名站立的年轻女乘客,亦未扶扶手,因倚靠其身边的亲友而未摔倒。周边其他站立的乘客均手扶扶手。车厢内没有其他乘客摔倒,但较多乘客身体摇晃幅度较大。苏某属于趔趄式摔倒,而非猝然倒地。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列车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紧急制动行为构成安全运营事故,亦不能证明相关紧急制动行为系人为误导操作所致。鉴于北京地铁2号线系采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地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苏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
最终北京市二中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在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大幅度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确定承担40%的责任,改判赔偿苏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安全风险意识淡薄
据北京市二中院介绍,地铁乘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不多但每年都有,过去5年里二中院共审理此类案件22起,都是二审案件,二中院管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此类一审案件则有63件。此类案件造成的伤害性强、赔偿金额大,从发生的时间上看,一般集中在早晚高峰期,相当一部分乘客缺乏规则意识和安全风险观念,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尤其早晚高峰期,很多乘客挤进车厢后则专注于手机、iPad等电子化阅读工具,对周围环境不管不顾,完全忽视了基本的注意和自我保护。
法官建议,乘客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站立在车厢内时务必抓扶好扶手,避免长时间接打手机、玩微信;儿童、老人及腿脚有残疾的人士,应该避开早晚高峰,谨慎选择出行线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本报驻京记者 于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