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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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相亲者情定“鹊桥会”
岂料情郎是“异装癖”
陈莉 袁玮
  通过相亲交友活动认识的李先生和王女士同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王女士发现李先生喜欢穿戴女性的衣物,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近日,虹口法院审理此案,认定夫妻双方虽在感情上存在一定问题,但不足以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通过后期的修复可以弥合嫌隙。据此,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2008年,王女士和李先生通过“鹊桥会”认识后,不久便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中旬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在2013年王女士偶然间发现先生经常穿戴女性的衣物,并将内心的感受实名公布于社交网络。王女士无法忍受丈夫的“另类爱好”,向李先生提出离婚。而李先生认为二人感情基础尚未破裂,拒绝离婚。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与李先生离婚,一并处理共同财产分割、儿子抚养问题。

  法院经过对王女士提供的相关录音材料和短信、微信记录,李先生提供的照片、情况说明、孩子成长记录册等证据审查,认为李先生确实有异性装扮爱好,但这一爱好并未给夫妻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孩子抚养问题上矛盾突出,但双方都很关注孩子的成长。法院考虑到当事人之子尚年幼,需要父母亲共同的爱陪伴其成长,因此判决不予离婚。(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通讯员  陈莉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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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者情定“鹊桥会” 岂料情郎是“异装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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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料情郎是“异装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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