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700余万元被重判
据静安区检察院指控,周某于2015年3月担任上海全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阅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任某豪、杨某骁、姚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全阅公司名义非法融资。他们承诺高额年化收益且保本,与数十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诈骗钱款700余万元,除支付本息给投资人、支付高额提成给业务员和维持公司日常经营外,余款绝大部分被瓜分。2016年1月,周某因无力兑付本息,便悄悄更换手机号逃离上海。同年6月16日,潜回上海的周某在浦东一旅馆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且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非吸”公众存款案屡禁不止
被检察机关另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的还有——全阅公司项目经理任某豪来自湖北、公司财务总监杨某骁来自河北,公司周浦店店长熊某武来自江西。3人在公司任职期间,任某豪负责对外招揽投资项目,杨某骁负责公司资金运作,两人于2015年10月底离开公司,所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200余万元。而熊某武在2015年6月担任公司周浦店业务员,后为店长,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约500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任某豪、杨某骁及熊某武在家属帮助下,共同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法院从轻判处。
无独有偶,从浙江来沪的金某敏是某建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据检方指控,该公司借租本市天目西路某号作为公司经营场所,以股权转让为由,利用发传单、朋友介绍等方式进行宣传,承诺到期支付18%的年化收益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15年5月,金某敏应聘至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先后吸收3名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约160万元。案发后,金某敏退赔了部分钱款。
法院认为,金某敏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头宣传、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作虚假宣传,承诺给付高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处罚。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