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住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某小区,该小区由兰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冬季采暖。马某自2006年冬季采暖期开始至今,拖欠兰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10595元,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物业公司将马某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要求马某归还所欠采暖费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兰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所诉期间供暖温度达标,故马某所欠采暖费应按70%缴纳,对于物业公司要求马某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兰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7416元。
摘编自《西部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