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0日,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叶容、汪建、汪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叶容能主动供述其真实姓名及涉案抢劫事实,有自首情节。
而汪建参与策划并伙同叶容等人实施抢劫的事实,不仅有其他两名被告人的供述,还有证人叶柏、叶彬、赵刚的证言证实,且与被害人陈丰等人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法院对汪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叶容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元;汪新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而汪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5000元。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