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以保护街区整体历史风貌为重点,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进行原状修缮,对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一般建筑物进行维修改善,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一般建筑物进行拆改整修,对风貌特色已经有较大改变的历史建筑恢复原貌。加强建筑外墙饰面、屋顶和周边环境的整饰,注重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高度、色彩与风貌的协调,整治街区历史环境,延续历史文脉。
《实施意见》专门提到,各区政府根据规划部门制定的详细规划、保护标准,在充分听取和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的具体工作方案,确定保护方式。
《实施意见》明确,采取连片整治方式进行保护的区域,各区政府应通过开展两轮征询意见方式,在取得历史文化街区内大多数居民同意的基础上推进。其中第一轮征询居民保护方式意见,须取得同意保护方式的户数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第二轮征询居民对具体保护方案意见,须取得同意方案意见的户数比例达到2/3以上(含2/3)。而对于不具备连片整体保护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房屋,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对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进行拆除,鼓励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按规划保护要求自行进行修缮保护。(赵燕华 刘闻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