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高上路被罚千元
陶某是外来务工人员,每天以轻便摩托车代步上下班。去年年初的一次工友聚会中,陶某不知不觉就喝高了。酒后,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陶某被巡查民警查获。经检验,其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毫克。陶某辩解,自己骑的是轻便摩托车,而且骑得很慢,比自行车快不了多少,不属于酒驾。但是青浦检察院认为,陶某的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提起公诉。去年7月,青浦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陶某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陶某的案子并非个案。青浦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杰文表示,醉驾入刑以来,摩托车醉驾的比重越来越大,很多人和陶某一样,认为驾驶的是摩托车不会构成犯罪。“但是根据法律,醉驾入刑中只要驾驶的属于机动车就会构成犯罪,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则由相关机动车管理部门发布”,李杰文表示,一般来讲购买轻便摩托车时会有机动车行驶证等,这些都基本可以判定车辆的属性。不过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对有争议的车辆进行司法鉴定,并最终作为定罪依据。
醉驾出事担负全责
2012年1月至12月20日青浦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酒醉后无证驾驶或驾驶套牌车辆的占醉驾案件的51.9%。江苏人朱某就是其中一例。
经朋友介绍,朱某在二手市以低价买了一辆套牌车。2011年10月7日,朱某与朋友聚会,朋友劝其少喝点,他认为自己开套牌车,即使被电子警察拍到也没关系。晚7时许,朱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该车沿沪青平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沪青平公路出西酒龙路500米处时,与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朱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朱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4毫克。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苏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