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群租”五种情形
《实施意见》明确,在本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的住宅小区内,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群租”:
● 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 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 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 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 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庞元表示,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的规定,是此次同步修订《管理办法》的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出租房间内居住使用人超过正常居住人数,包括在住宅小区内设集体宿舍的问题;同时,人均出租面积是指出租房间内的实际面积,不能简单套用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是否“群租”。
“拉黑”违规转租二房东
《实施意见》中规定,出租人的违规租赁行为若受到行政处罚,在履行处罚决定前将限制其房屋买卖,同时将处罚信息作为其不良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按规定纳税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 转租人转租住房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抗拒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拘留;违规转租受到行政处罚的,除记入信用档案外,还将建立“黑名单”抄告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并在房地产经纪行业内进行通报,不得为“黑名单”上人员居间代理房屋租赁业务。
● 承租人在“群租”整改前,按照合法稳定居住的要求,将暂停办理承租人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等手续。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不得从事或者教唆他人参与“群租”等违规租赁行为;发现违规的,除行政处罚外,还将暂停其经纪合同网上备案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并交由工商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探索代理经租业务模式
《实施意见》还对区县政府提出要求,要通过研究制定财政扶持政策,探索代理经租业务模式,鼓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社会专业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收储社会闲置房源,开展居住房屋代理经租业务,逐步扩大租赁住房供应规模,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租金水平。
对此,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表示,个人房屋出租的综合税为5%,区县政府的财政扶持政策将覆盖这一成本,鼓励上述机构开展业务。同时也鼓励区县、企业建设集体宿舍,让员工居有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