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日21时许,我市黄浦区某男青年赵某在家中通过抛硬币的方式决定将其年过九旬的老祖母杀死。赵某先是用沾了水的毛巾从背后勒住祖母的脖子,不顾老太太大声呼救,拼命挣扎,死死勒住,直至其舌头微微外露,双手下垂。随后,赵某在房间里整理物品,并欲拨打110自首。忽然间,听见祖母的喘息声,知道她还没死,便拿了根电源线,在祖母脖子上绕了两圈用力勒紧,直至其左耳鲜血流下才罢手。紧接着赵某又继续整理物品,不久,又走到祖母身边试探其是否已死亡,为保证万无一失,又取了条毛巾按住其口鼻,直至其彻底气绝身亡。随后,赵某又拨通了110自首,并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一点不后悔,只求速死”。
警方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赵某父母在其两岁时离异,其与父亲及祖母一起生活了19年。赵某从小乖巧懂事,对祖母照顾备至。后来,赵某听闻父母离异是因奶奶而起,便在其幼小的心灵里留下阴影,这种怨恨与日俱增。赵某父亲去世后,祖孙二人仅靠祖母微薄的退休金生活,所以照顾祖母的担子就落在赵某一人身上。成天侍奉这样一位唠叨、固执的高龄老太太,赵某身心疲惫,越来越自闭,悲观厌世的情绪渐渐产生,并多次想到自杀。且赵某唯一的乐趣就是玩玩电脑游戏,祖母对此颇为不满,批评不止,祖孙矛盾加深。祖母还将自己退休金的银行卡收了回去,并向居委会反映赵某“不听话”。本来就身心疲惫、悲观厌世的赵某,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因此,案发当日,他找来一枚硬币,抛出了一条不归路。
目前,相关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赵某的罪行究竟该如何分析及佐证,我们从主观和客观角度来分析:
首先,从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主观故意上来看,根据他自己的供述,在多年照顾祖母的时间里,其压力颇大,与祖母积怨至深,争执不止,且把父母离异的原因归咎于祖母。赵某的供述也得到了其邻居、长辈的证言予以佐证。且在案发前,赵某曾有“要手刃她”、“以前她怎么对我母亲的,我也要怎么对她”之类的言语。这足见犯罪嫌疑人赵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主观故意。
其次,从犯罪嫌疑人赵某的客观行为来看,赵某到案后对其先后毛巾勒颈、电线勒颈以及毛巾捂闷口鼻致其祖母死亡经过的供述,完全符合尸检报告的表述、现场发现的物证、遗留物品的DNA鉴定及现场勘验结果。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真实可信,其采用勒颈、捂闷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赵某在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客观上又先后多次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根据定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赵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同时,经过精神鉴定,赵某被确定患有抑郁症,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是否要其承担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本案中的赵某虽被鉴定患有抑郁症,但并不表示他不承担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造成的伤害,才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对于赵某的量刑必须依据刑法的规定来进行。另外,我们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简参媛
(本文由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