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定基本延续了此前民航局旅客关于携带锂电池的规定。旅客须注意:电池(移动电源)不能托运,只能随身携带;每人随身携带电池单个(不是总容量)不能超过160Wh;不超过100Wh不需要报备,超过100Wh小于160Wh需要跟航空公司报备;不能在飞行过程中充电。
充电宝是否可以携带判断方法如下:大部分充电宝铭牌上直接注明了额定能量;部分充电宝未直接注明额定容量的,需要换算,换算公式为:额定能量(Wh)=电池容量(Ah)×标称电压(V)。如旅客有一块标注30000毫安时(即30安时)的充电宝,输出电压为5伏,那么它的额定容量是30Ah×5V=150Wh,属于额定容量在100Wh~160Wh的范围。
市面上常见的充电宝,“容量”大多在3000到15000毫安之间,个别充电宝“容量”为2万毫安或3万毫安,而大多数充电宝标示的电压在3至4伏之间。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没有任何标注的充电宝,将不被允许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