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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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4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妈为什么不肯让出面馆经营权?
柏万青 孙洪林
  今天一位中年男士找到电视台,让我劝他的母亲把面馆的经营权交出来,理由是母亲将近七旬,应该休息了。而此孝顺之意,却遭到母亲的断然拒绝。原来,母亲曹女士生育了两个儿子,与丈夫共同经营一家面馆。曹女士吃苦耐劳,小面馆也做得风生水起。但是丈夫却是个赌鬼,在小儿子20岁那年,曹女士再也忍受不了丈夫沉迷于赌博的恶习,毅然提出离婚,自己一个人带着两个儿子经营面馆。

  没过两年,一位小曹女士十来岁的男子走进面馆,这个男子也是单身,曹女士与他一来二去渐生爱意。但此男子有两个不好的嗜好,一是喜欢打麻将,二是喜欢吸烟。最终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也分手了。

  2012年,曹女士又结识了一位小她7岁的男子。该男子姓赵,自称自己原来有过一段婚姻,结婚不到两年,妻子去日本后就劳燕分飞,第二年办理了离婚手续。34岁那年的一个清晨,路过杨浦公园时,发现地上放着一个刚刚出生不久的女婴,顿生怜惜,便抱回家独自抚养,至今单身没有再婚娶。曹女士被他的身世深深地打动了,加上这位男士还对曹女士称自己不赌博、不抽烟,更深得曹女士的喜欢,便不顾旁人的劝阻,与他确定了恋爱关系。

  真正的家庭矛盾出现在2012年的下半年。赵先生先跟曹女士提出,要开发一个项目借10万元钱,后来赵先生又打来电话,声称自己出了事,要5万元急用。曹女士向邻居借了5万元交给赵先生。赵先生两次不明不白的借款,引发了家庭矛盾。儿子指责母亲不应该轻信赵先生,为了对儿子有个交代,曹女士让赵先生写下欠条,并承诺还款日期。

  母亲对赵先生的大方,令两个儿子十分不满。眼看家中积蓄全无,觉得不能再让母亲经营面馆,提出母亲退居二线,面馆交给两个儿子经营。曹女士对两个儿子从来不信任,平时面馆的财务交给邻居管,两个儿子在面馆打工,小儿子做早班,大儿子做晚班,每月支付给他们1200元。大儿子身体不好,曾在10年前做过心脏移植手术,曹女士花费不少,现在每个月还得花数千元的排异费用。一次大儿子喝醉了酒,与母亲争吵时用刀刺过曹女士,胸口的刀疤,深深刻在母亲的身上,疼在母亲的心中,曹女士说什么也不会把面馆让给大儿子经营。小儿子挺能干,曹女士也格外喜欢小儿子,本来想与小儿子好好谈谈经营面馆的事宜,没想到前不久与小儿子争吵时,无意中被小儿子打了一拳,这下曹女士对小儿子也结下了怨恨,说什么也不肯放手。

  调解时,针对曹女士看上赵先生不赌博、不打架、人品好这一情况,我们把了解的事实告诉曹女士,实际上赵先生劣迹斑斑,曾因流氓罪被判劳教两年,劳改释放后又染上赌博,被公安部门通缉,自己外逃10余年,户口也被公安部门注销。真相大白后,曹女士才略有醒悟。我告诉她,防人之心不可无,对一个人的了解不能凭其自我介绍,要学会思考,对儿子的善意提醒不要排斥,不能有了“爱情”就丢弃亲情。

  在我们的说服下,他们写下调解协议,一是赵先生承诺分期偿还所欠曹女士的15万元,直至还清。二是曹女士可以把小面馆交给小儿子试经营3个月,视经营情况确定经营期限,发现经营不善随时收回经营权。三是两个儿子要主动承担家庭重担,孝敬母亲,依法经营。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的曹女士遇人不淑,仅凭赵先生本人的自我介绍,就对其信任有加,还给他借款共计15万元。幸亏儿子警惕性高,使得赵先生写下借条,确认了借款的事实。柏阿姨的调解,不仅再次确认了赵先生向曹女士借款的事实,又让赵先生作出了还款计划。同时,柏阿姨针对曹女士不放心儿子经营面馆一事,提出了三个月试经营期的意见,最终在柏阿姨的劝说下,大家达成了调解意见,并也都签字确认,使原有的矛盾得到了化解。

  这里我们就曹女士共计给赵先生借款15万元一事,结合2015年8月6日公布,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谈一下老百姓间的民间借贷的事。

  该规定明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由此可以看出,出借人向他人出借钱款时,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而且债权凭证中要写明借款人、出借人、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出借人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出借钱款,并保留好相应的银行凭证。这样会在将来诉讼进行时,有证据可以提供,最终胜诉。

  本次纠纷中如果曹女士当时没有让赵先生出具欠条,且是通过现金形式支付借款,如果进行诉讼,曹女士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给赵先生借款,就会有一定的困难。

  最后奉劝广大读者,借钱出去需谨慎,能不能拿到还款有风险。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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