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学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被告人虎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被告人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虎某于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