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强迫购物游客可要求退货
条例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若违反以上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费用。
不合理低价揽客至少罚3万元
条例规定,若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提供虚假信息旅游网站需担责
条例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文明行为记录或将限制出境
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据此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参团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