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一》明确,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的,也适用《规定一》。根据《规定一》,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二》明确了偷越国(边)境,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属于“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即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等。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