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的“好人法”,这两天成了舆论热点。据报道,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并明确紧急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引发一部分人的担忧,“中国之声”的调查显示,七成受访者认为该条例默许了盲目救助,是“好心办了坏事”。
毋庸置疑,“急救免责”被写进“好人法”,有其善意初衷:都知道,道德践履需要超脱得失计量,但又不可能完全脱离行善成本的考量,现实中频现的“扶老人反被讹”“助人为乐遭诬赖”等案例,就不断挫伤很多人为善的信心。在此情境中,用倾向于保护主动施救者的兜底条款,为好心人打消后顾之忧,其正向激励效应自不待言,这也体现了法律推崇公德心的本意。而院前急救亟需社会参与,又是通例。
但是,不让志愿者为急救过程中的意外“埋单”的做法,引发很多人的疑虑。乍看起来,其担心似乎正中问题要害:急救终归是个技术活,比起“见死立救”的勇气,急救更需要专业技巧,比起“敢救”,更需“会救”。若贸然鼓励那些不会急救的人搞急救,很可能是帮倒忙。
可这或是架空法规内容本身的误读:得看到,上海“好人法”里并未鼓励盲目救助,而是对“救护”和“救助”概念做了区分,前者针对具备专业技能的市民,后者则针对普通市民。它明确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他市民则应立即拨打“120”,可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
而条例中说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中的“依法”,依的也是现行民法,民法中也有类似免责的适用情形界定。
事实上,舆论呼吁的“‘急救免责’还得有专业救护技能和公共设备普及配套”,在沪版“好人法”中也已有体现,它明确提到了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配备问题。条例出台前对学界业界集思广益,且曾修改完善,所以有些人预想的漏洞可能并不存在。只可惜,人们看到了“急救免责”的“亮点”,却未看到互为补充的其他具体内容。基于此,更充分的法规解释也该出来。
当然就现实层面而言,对救护技能和公共设备普及呼吁再多也不为过。“急救免责”和急救技能掌握,是鼓励院前志愿急救的软硬件。可目前我国公众的急救技能普及率不到5%,在美国该数字为85%,法国为40%,有专业人士预估,若心肺复苏等急救技能在民众中得到普及,我国每年约将能挽回90万猝死者的生命。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短板补缺,涉及急救的法规也该多着墨于此,切实提升人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说到底,“好人法”里的“急救免责”不该被误读,而公众对急救技能普及的呼声也该被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