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肇事犬”将被收容
《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专门设置了“收容制度”。条例第32条明确被收容的犬只包括: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以及因养犬人违反条例被收容的犬只。在最后一种收容情形中,除了违反城市化地区一户只能养一只犬的“超量犬”以外,因违法饲养而被收容则是——“烈性犬”和“肇事犬”。条例第12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如果一定要养,命运就是被收容;依据条例第46条,犬只2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2人以上,公安部门不仅要吊销“养犬登记证”,还将同时收容犬只。
而要从根本上减少流浪犬,条例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否则,养犬人不仅要受到公安部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而且5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证”。
“立法规范养犬,就是要从各个环节提高养犬人的素质,引导文明养犬意识,推动文明养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
可否为民警配麻醉枪
养犬条例实施一年后,除青浦区发生一起驱使犬只咬人案件,养犬人被依法逮捕外,全市没有其他处罚养犬违法行为的案例。换句话说,条例实施1年,对养犬违法行为,申城只开出了一张“罚单”。行政执法究竟碰到了哪些棘手的事?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统计显示,条例实施1年里本市共收容流浪犬1.4万条。但在收容流浪犬的过程中,基层民警也遇到了不少难题。民警徒手捕捉流浪犬,在执法过程中难免被流浪犬咬伤。可否为民警配备麻醉枪?
同时,民警依法收容流浪犬的过程中,也会受到一些人的阻挠,这些人自称要保护动物,肆意干扰民警执行公务。
此外,基层民警的普遍感受是:有效收容无主犬、流浪犬,抑制非法养犬,还需要简化执法程序,比如,有2个以上民警在场,有录音摄像,就可以当场处置。
“执法检查表明,要让更多养犬人依法登记,最大限度减少违法犬只危害公共安全,基层执法还需要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方超伦在执法检查中建议。同时,社会公众必须明白一件事,流浪犬被依法收容、依法处置,受保护的是每一个在路上行走的人,不要爱心泛滥,反受其害;更重要的是,若以“动物保护”为名任意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个人是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提升犬只免疫率
减少流浪犬的危害,除了行政执法,最重要的,还是养犬人要依法“规范养”,起码,要让自己的犬是有证的,按时注射疫苗。
《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将犬类管理从单纯的“限制养”变为“规范养”。其中,最受关注的一项制度设计是:城市化地区,每户限制养一犬。
“1993年,《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每户限养一条犬,条例维持了原有规定。”丁伟说。假如一户已经饲养2条或2条以上犬只,并已依法办理了养犬登记,该怎么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养犬管理条例通过后,原来合法办理的养犬登记,依然有效。
至于没有养犬证的“超量犬”,条例第42条明确:未将超量犬只送交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犬只收容所,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由公安部门收容。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显示,养犬条例施行一年后,全市累计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犬只40万余条,同比增加187%,累计办理《养犬登记证》26万余张,同比增加90%。其中,闵行区开始试行“一门式”免疫、办证,养犬人带着犬只到就近的“点”上免疫、登记,不用再几个地方来回跑。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对全市2000多位市民的问卷调查表明,受访人非常看重免疫、登记便利性。”市人大代表、上海公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金永红说,倡导依法安全养犬,“一门式”服务创新养犬管理方式,值得推广。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