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王少南说,近年来,在刑罚强制措施变更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类型犯罪中,“有权”、“有钱”的罪犯或者在交付执行前即获准监外执行,或者在服刑后减刑快、实际服刑时间短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要解决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制定规范文件,严格把握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
该《标准》共分为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附录A(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基准和方法)、附录B(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对照表)等六部分。《标准》起草所参照的考量标准与目前WHO最新公布《国际功能分类》有关“自理”的标准一致,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而不能自主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从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和自主行动)等四方面来综合评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标准》的出台,细化、明确了对罪犯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判的各项鉴别衡量指标,提供了具体的鉴别标准和规范的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