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的庭审从9点开始,共历时5小时。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传唤证人冯某某出庭作证。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播放了视听资料。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3名被告人回答公诉人讯问时承认,他们长期接受境外组织的资助和培训,以曾飞洋经营的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西城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已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为平台,在境内组织劳工维权行动。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曾飞洋在最后陈述时深深鞠躬,“表达我深深的歉意”。他说,我接受了一些敌视中国的境外组织的培训和资助,按照他们的要求煽动组织工人以极端方式维权,把事情闹大,制造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我得到了境外的大量钱财,还被封为所谓的“工运之星”。我的私欲极度膨胀,即使在“服务部”被有关部门取缔后,还不思悔改,继续打着“服务部”的旗号煽动组织工人聚众闹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我严重触犯了法律,充当了某些境外组织搞乱我们国家的工具。我对我的犯罪行为给企业、社会、工人带来的损失表示道歉,对给家人带来的巨大伤害表示深深的愧疚。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再上某些境外组织的当,对自己的权益必须通过合法方式和渠道去维护。
法庭认为,被告人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曾飞洋、汤欢兴、朱小梅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名被告人均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3名被告人有上述法定酌定情节,法庭依法决定对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法庭对3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根据刑法相关条款,法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