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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2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余烬录
冯志明案判决的难言之隐
李泓冰
  李泓冰

  呼格吉勒图,这个蒙古族名字,必将锲进人民共和国法治史的字里行间,并将不止一次地出现——上世纪90年代视法律如弹簧的“严打”,速成了他的死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决定,成为呼格疑案终获昭雪的强大舆论背景;而铸成冤案的冯志明获刑引发争议,则足证冤假错案追责之艰难。

  呼格案,似乎与“18”有不解之缘。18岁的呼格吉勒图,当年发现女尸惊惶报案,经专案组长冯志明“观察”后锁定为凶手,被冤杀。18年后,冤案昭雪,冯志明落马。日前,冯志明获刑18年。然而,令舆论大失所望的是,在冤案追责中被“另案”处理的冯志明,罪名历历可数,不管是贪贿还是私藏枪支,都和呼格没有半点干系。

  万一,冯志明竟是个清官,法律是否只能束手无策?那么,我们竟要额手称庆呢:他“幸而”是个贪官啊!

  当然,选择踩着无辜者尸骨为自己加官进爵,冯志明绝不可能清正廉明。这也证明了一条定律:每一个冤案刻意制造者的品行,必定无良且无耻。

  当然,冯志明的铁窗生涯也绝不可能和呼格无关。没有冤魂的追缠,没有呼格案平反,他不会突然晒在公众愤怒的视线中,昔日的贪贿行为或仍安全。所以,新闻标题宁可文不对题也要众口一词:呼格案专案组长获刑18年。

  那么,为什么冯志明的数罪并罚中,制造冤假错案却醒目地欠奉?

  刑讯逼供无疑是犯罪。刑法第247条称: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怎么看,冯志明都应该属于“从重”。

  然而,翻检“刑讯逼供”入罪的前前后后,隐约发现,如此判决或有难言之隐。

  呼格枉死于1996年,而刑法第247条是1997年修订时才如此明晰。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的定罪语义相对模糊。1979年的《刑法》,虽规定了刑讯者的刑罚责任,其叙述却更像政治口号:“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证据”。当时的法律,缺乏有效的刑事程序来遏制刑讯逼供,一旦犯案,也容易被上级宽容,风险成本低得可以忽略不计,这自然成了冯志明们有恃无恐批量制造冤假错案的温床。

  据统计,1979年—198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刑讯逼供案高达4000多件,考虑到能立案的前提往往是被刑讯者无辜致死或重伤,其事态之严重之多发可想而知。1990年至1998年,这个数字仍达4800件,比上世纪80年代还略有上升。冯志明其人,显然只是冰山之一角,九牛之一毛。

  念及此,不由脊背生寒,似乎也看到了冯案判决的苦衷。

  这晦暗的一页,终究是要翻过去的。冯志明们的好日子,也该到了头。

  审讯机关的权力,正在被关进制度的笼子。而互联网时代公众监督的无孔不入,也在助力翦灭刑讯逼供。对冯案判决的质疑声浪就是一例。

  往后的中国法治史,祈愿不再成批出现“呼格”与“冯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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