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二姐的一纸诉状,打破了家中原有的平静。二姐称,自她出生后户籍就报入了老房子,她本人也是在老房子里出生的。在她和丈夫多年前离婚后,父母同意她搬回家住,现在她名下没有房产,也没有地方住,想回老房子住,可季女士却不同意,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排除季女士对其居住老房子的妨害。对于二姐离婚的事,季女士之前毫不知情,而且从材料看二姐离婚都十多年了,可就季女士所知,二姐离婚后仍然和二姐夫住在一起,以前也从来没有说过要居住到老房子里。
二姐提供了一份书面材料,称母亲同意她住在老房子里。可季女士称母亲根本不识字,不可能写出这样的话。二姐先是称居无定所,曾暂时住过老房子,后来又改称在离婚后就搬入老房子住,父母过世后,是季女士把她赶了出来。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从老房子实际居住使用状态而言,长期以来已逐步形成了由被告季女士一家实际居住的格局。作为原告的二姐称其曾在离婚后居住过,并称其居住是经母亲同意的,但她根本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退一步,季女士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变更为承租人的,母亲从来不是承租人,其无权许可、确认二姐居住老房子。现在二姐要求搬入居住显然并不适宜。而且,对于公有住房如何居住使用应由家庭内部协商处理,二姐要求改变老房子原有稳定的居住格局,未获得作为承租人的季女士的同意。二姐由此认定对其构成妨害,并要求排除的主张,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二姐要求排除季女士对其居住老房子妨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