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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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0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调解念及亲情化解纠纷
黄华明
  余先生的父母育有他和大哥两兄弟,小时候,哥俩的关系非常好,等哥俩有了各自的家庭后,在一起的时间就比较少了。十年前大哥因病去世后,和大嫂、侄女的来往就更少了,但是逢年过节,余先生都会买些礼物去看大嫂和侄女。

  余先生没想到,自己对侄女算是不错了,可侄女竟然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被征收的老房子,是父母留下来的,父母过世后,承租人就依法变更为了余先生。老房子没有卫生间,灶台也是在室外过道里搭的,余先生自己有房子,不可能住在这里,就将老房子租了出去。期间,大嫂找到余先生,称侄女读书需要,想将户口暂时迁过来,以后读好书就迁出去。余先生没告诉妻子,偷偷将侄女的户口迁到了老房子,可迁进来容易,迁出去难。现在侄女都成家了,户口还在老房子这里。这也是侄女之所以能打官司的原因。

  余先生找到我们作他的代理人后,我们从他对家事的讲述中,听到了对案子有利的情节,即在大哥生前,曾经单位给他们一家三口分过一套公房,之后这套公房拆迁,又分了一套房子。按着余先生提供的线索,我们调查到了侄女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证据。

  庭审中,我们就提出,虽然法律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但对于共同居住人是要满足相应条件的,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而本案中,侄女只是户口在被拆迁的老房子处,不仅在他处有福利分房,而且未在老房子处居住过一天,所以不是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面对侄女,余先生再一次心软了,毕竟自己也就只有这一个侄女,加上这套房子毕竟是父母留下来的,虽然从法律上讲,侄女没有权利主张,但是作为叔叔他还是愿意给侄女一些补偿款。看到叔叔能这样做,侄女当然是同意的。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余先生和侄女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余先生在期限内给付侄女一定金额的补偿款,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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