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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24条”制造更多王锦兰
熊志
  熊志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成为欠人钱财的被告。按照“24条”规定,她需要与前夫共同负担一笔300多万元的巨债,而这笔债务她事前完全不知情。

  中国青年报这篇报道的原标题,叫《“二十四条”阴影下》,其实阴影下的不止王锦兰——加入“二十四条公益群”后,王锦兰发现同病相怜的人不少,他们也是因为“24条”而被动负债,官司缠身,有的工资账户被冻结,有的无法享受医保看病,有的在晚上偷偷去菜场捡烂菜叶,有的变卖房产住进黑漆漆的月租房里……

  王锦兰涉及的“24条”,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条款,原文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实该条款早在2004年1月就开始执行了,曾有过撤销的呼声,但并没有引发大的讨论。去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的“院长信箱”栏目,刊登了《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对外界进行了统一答复。在法律关系上,夫妻婚后所得,除非双方有特殊的约定,通常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债务关系也遵循了这一逻辑。从预防性的初衷来看,“24条”是为了防止夫妻双方以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进而在司法解释上偏向于第三方的债权人。但在第三方债权人和夫妻的三人关系中,司法解释的上述偏向,实际上把风险的承担,转移给了夫妻中的一方。

  王锦兰正是这种风险转移的受害者。她的丈夫在她不知情的前提下借债,但离婚后她却得承担同样的偿还义务。从情理上讲,王锦兰当然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这样,情理和法理之间就出现了实质性的裂痕,由此又如何让公众信服?

  当然,“24条”也考虑到了这种情形: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等于把举证责任安置在王锦兰们身上,也就是说,如果他们找不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对债务不知情,或者证明债务并非花到了家庭用途上,那就得承担还债的义务。证明不知情,这是一个证明“无”,而非证明“有”的主观难题,难度可想而知。即便要证明债务非家庭所用,在事后追溯事前的资金走向,也是难度极大的事情。

  清官难断家务事,牵涉财产的婚姻关系,历来是纠纷处理的难点。“24条”如果要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的确无可厚非,但如果从夫妻内部关系来看,无论如何都说不通。而举证责任的配置不均,把难题都丢给了婚姻关系中事实上的弱者。“24条”如果继续无视这种局面,将制造更多的王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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